本報焦作(河南)8月28日電 記者杜萌 一起訴訟時間長達12年的雙胞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今天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重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醫院存在過錯,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50%賠償責任。
  此案原告為焦作市的雙胞胎兄弟丹澎、丹湃。1993年7月28日,兩兄弟在河南省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降生。出生後不久,兩兄弟出現全身抽搐、深度昏迷癥狀。丹澎、丹湃的父親丹永安從多家救治醫院專家教授的診斷中瞭解到:丹澎、丹湃系“缺氧性腦病”,病因是“因生產過程延長,雙胞胎嬰兒在母體缺氧,吸入羊水,產生炎症”以及“出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病情加重”。
  丹家訴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從2002年起持續至今,經過5次鑒定、3級法院數十次開庭審理。
  今天9時3分,雙胞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在解放區人民法院重審再次開審。
  前次庭審後,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向法庭遞交了一份申請,申請內容是調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主持過一次醫療糾紛聽證會的錄像。今天開庭後,審判長告知,被告的這一申請未獲法院允許,審判長同時釋明瞭理由。隨後,審判長開始宣讀長達26頁的民事判決書。
  法庭經審理認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本案所作的鑒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鑒定結論明確被告存在過錯,但由於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鑒定機構無法對相關的因果關係應用排除法一一排除。在沒有更進一步鑒定結論的前提下,審判長宣佈:“本院推定原告自身的原因和被告的醫療過錯對原告損害後果起到同等的作用力”,據此認定,“被告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50%賠償責任”。
  記者旁聽獲悉,針對雙胞胎哥哥丹澎的賠償,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丹澎鑒定前護理費290410元、殘疾賠償金313572.42元,合計603982.42元的50%即301991.21元;賠償原告丹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351991.21元,扣除被告已經墊付的24564.8元後,仍應支付327426.41元。
  另外,被告還要賠償原告丹澎鑒定後2014年度的護理費7260.25元。待本判決生效後,被告在每年判決生效對應日,按照當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的25%向原告丹澎支付當年護理費。
  針對雙胞胎弟弟丹湃的賠償,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丹湃鑒定前護理費290410元、殘疾賠償金358368.48元,合計648778.48元的50%即324389.24元;賠償原告丹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374389.24元,扣除被告已經墊付的24564.8元後,仍應支付349824.44元。
  另外,被告還要賠償原告丹湃鑒定後2014年度的護理費11616.4元。待本判決生效後,被告在每年判決生效對應日,按照當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40%向原告丹湃支付當年護理費。
  根據法律規定,護理費的支付時間最長為20年。也就是說,自2014年至2034年,被告需按法院判決標準每年向丹澎、丹湃支付護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宣佈休庭後,記者就判決內容向原被告雙方詢問是否上訴。原被告雙方均表示要經慎重研究判決書具體內容後再作決定,目前暫無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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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雙胞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回顧
  1994年,雙胞胎丹澎、丹湃的父親丹永安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最終未被受理。此後幾經輾轉,2002年7月,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這起訴訟。時隔11個月,法院駁回了丹永安的訴訟請求。他不服判決,上訴至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日,焦作市中院下達終審判決,認定“丹澎、丹湃上訴無理”,維持原判。
  2008年7月1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丹永安的再審申請,中止原判決執行。2011年12月19日,河南省高院下達民事裁定,撤銷焦作市中院和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作出的3份判決及1份裁定,將此案發回焦作市解放區法院重審。
  2014年4月21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區法院開庭重審丹澎、丹湃雙胞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方請求法院判令賠償3037989.90元。
  (原標題:訴爭12年醫療糾紛案重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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